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許國

  • 原告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周嫣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