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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原告
許運來即祥盟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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