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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號

原告
EFB-ELEKTRONIK GMBH
法定代理人
Robin OHLE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陳月秀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歐元421,800 元×起訴時匯率37.32 =15,741,5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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