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2號
- 原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葉琳義、葉楊素鳳、葉姿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玖億零貳佰陸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計算式:867,224,173 元+35,429,801元=902,653,97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佰零柒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零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