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6號
- 再審原告
- 莊東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魏俊雄間返還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6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