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志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志力實業有限公司(Chellic Industri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嚴耀炳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沈佩霖律師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叁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計算式:以原告民國102 年5 月3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895 元計算,港幣257 萬7,547.82元折合新臺幣為1,003 萬9,549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