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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8號

給付質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告
康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質押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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