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6號
- 原告
- 林賴敏妃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復鈞律師
- 被告
- 孫駿勝
- 被告
- 彭秀明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李志澄律師
- 被告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銘
- 訴訟代理人
- 趙慶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佰玖拾萬零伍拾捌元【算式: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271.06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2 年期公告現值253844元/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31/270=0000000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叁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