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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
林賴敏妃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被告
孫駿勝
被告
彭秀明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趙慶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佰玖拾萬零伍拾捌元【算式: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271.06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2 年期公告現值253844元/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31/270=0000000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叁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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