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號
- 原告
- 元創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