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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號

原告
元創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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