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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被告
美商英特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Jeffrey Denison Hibbard
被告
江錦陵

      陳智航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陸拾柒

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民國102 年5 月28

日美金匯率1 :30.117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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