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6號
- 原告
-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克振
- 被告
- 美商英特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Jeffrey Denison Hibbard
- 被告
- 江錦陵
陳智航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陸拾柒
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民國102 年5 月28
日美金匯率1 :30.117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