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號
- 原告
-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彤
- 原告
- 香港商西華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瑋琳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水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壹
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