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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告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彤
原告
香港商西華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瑋琳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水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壹

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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