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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告
昊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靜彤
被告
張健義

      張建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同年8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昊坤股份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昊珅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揭法條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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