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玖萬玖仟零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