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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藍雅清

  • 當事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玖萬玖仟零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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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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