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7號
- 原告
- 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勝利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