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5號
- 原告
- 勝楙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月嬌
- 被告
-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禪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叁仟伍佰伍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