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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告
勝楙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嬌
被告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禪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叁仟伍佰伍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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