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柒拾貳萬陸仟零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