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和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壹仟零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