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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許碧惠

  • 當事人
    花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和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壹仟零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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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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