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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告
梁清清
原告
林祈通
被告
林哲緯
被告
采億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發
被告
謝明正

      蔡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1,955 平方公尺×143,910 元/ 平方公尺×40/10000=1,125,376 元,元以下4 捨5 入);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系爭房屋漏水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1,125,376 +100,000 +200,000 =1,425,37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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