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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50號

返還船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告
軒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珍
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被告
南昌車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鄭清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船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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