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0號
- 原告
- 軒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惠珍
- 訴訟代理人
- 潘慶運
- 被告
- 南昌車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船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船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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