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7號
- 原告
- 倫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莉鈴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 被告
- 亞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健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萬叁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