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8號
- 原告
- 青瓷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慧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擧律師
- 被告
- 王正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肆拾元(計算式:917,540 +135,000 =1,052,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