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