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3號原 告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妃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