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6號
- 原告
- 鄭裕榮
- 被告
- 文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