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林清霖即永盛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同記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