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移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熙俊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普瑞股份有限公司即艾普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貳仟陸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