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9號
- 原告
-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