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9號上 訴 人 泉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