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抗 告 人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