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 抗告人
-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博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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