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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告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瑩濱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叡彬
被告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訴訟代理人
郭博光
複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劉博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威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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