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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8號

原告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福卿
被告
柬埔寨商通里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賀東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8日下午3 點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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