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 告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福卿 被 告 柬埔寨商通里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賀東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8日下午3 點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