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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王沛雷

  • 當事人
    林保汎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林炳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林保汎(即被繼承人林朝揚之遺囑執行人)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郭曉丰律師 賴佩霞律師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華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參 加 人 林炳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家事法庭103 年度家訴字第20號,兩造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裁判(下稱系爭另案),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經兩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有系爭另案二審104 年9 月21日筆錄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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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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