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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告
拾藝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君榮
被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王志瑋

      陳若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12121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即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另觀之原告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原告係以兩造間所簽訂之「2008和聯集團歲末聯歡晚會(硬體及周邊設置案)」契約及「2008和聯集團歲末聯歡晚會(節目製作及獎項採購案)」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而兩造就該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各該系爭契約書第拾肆條第二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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