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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

上訴人
褚茂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錦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因上訴人於第一審時之國內住居所不明,且依其戶籍謄本記載(本院卷第137頁),並未有遷居國外之情事,又依其於上訴狀所述其確有多次返回國內居住之事實,故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3年5月31日以國內公示送達上訴人,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80頁),而上訴人延至103年10月31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依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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