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
- 上訴人
- 褚茂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錦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因上訴人於第一審時之國內住居所不明,且依其戶籍謄本記載(本院卷第137頁),並未有遷居國外之情事,又依其於上訴狀所述其確有多次返回國內居住之事實,故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3年5月31日以國內公示送達上訴人,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80頁),而上訴人延至103年10月31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依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