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
- 原告
- 洪進來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哲宇律師
- 被告
- 高珊瑚
- 被告
- 謝鎮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真律師
- 被告
- 大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大殷
- 訴訟代理人
- 喬心怡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就判決書第二頁第四行、第三頁第二十一行、第二十八行中關於「82萬5,562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6萬5,562 元」;就判決書第二頁第七行、第三頁第二十五行、第四頁第三行中關於「111 萬9,63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5 萬9,630 元」;就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一至十二行中關於「21萬1,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萬1,0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