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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告
洪進來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郭哲宇律師
被告
高珊瑚
被告
謝鎮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被告
大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大殷
訴訟代理人
喬心怡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就判決書第二頁第四行、第三頁第二十一行、第二十八行中關於「82萬5,562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6萬5,562 元」;就判決書第二頁第七行、第三頁第二十五行、第四頁第三行中關於「111 萬9,630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5 萬9,630 元」;就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一至十二行中關於「21萬1,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萬1,0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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