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華、昌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