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李秀慧 被 上訴人 李麗華 昌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源 被 上訴人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余怡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3 年4 月22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