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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訴人
愛普瑞股份有限公司即艾普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移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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