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