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被 告 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景松 被 告 莊景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有異議狀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485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0,894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 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2 年11月18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