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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被告
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景松
被告
莊景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有異議狀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485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0,894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 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2 年11月18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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