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戴正鳳、林立琦
- 原告黃慶成
- 被告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明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 告 黃慶成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鳳 訴訟代理人 江明偉 被 告 王明堂 薛宇閎 恆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琦 訴訟代理人 林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7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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