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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9號

原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被告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周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及事務所、營業所在地均係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有訂貨單、訂購憑單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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