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號原 告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被 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訴訟代理人 陳婉玲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被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峯正 訴訟代理人 尤柏燊律師 蔡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