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7號
- 原告
- 元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蘭
- 被告
- 翔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筠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