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8號
- 原告
- 陳嬿伊
- 原告
- 陳政憲
- 原告
- 游月珠
- 被告
- 華鎮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秀蘭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許喜寧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判決書第二頁第十行)之「新臺幣(下同)65萬6,833 元、60萬8,520 元、69萬1,499 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65萬6,833 元、69萬1,499 元、60萬8,520 元」;附表之陳政憲換成折價金額欄之「55萬2481元」,應更正為「62萬7819元」;附表之游月珠換成折價金額欄之「62萬7819元」,應更正為「55萬248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