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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8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告
陳嬿伊
原告
陳政憲
原告
游月珠
被告
華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蘭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許喜寧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判決書第二頁第十行)之「新臺幣(下同)65萬6,833 元、60萬8,520 元、69萬1,499 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65萬6,833 元、69萬1,499 元、60萬8,520 元」;附表之陳政憲換成折價金額欄之「55萬2481元」,應更正為「62萬7819元」;附表之游月珠換成折價金額欄之「62萬7819元」,應更正為「55萬248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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