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號
- 原告
- 建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以彬
- 被告
-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促字第24456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間之全校監視設備合約書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