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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品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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