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7號
- 原告
-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拉茲麻子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
- 被告
-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溫毅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提出之外牆清洗工程契約書第7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