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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告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訴訟代理人
張曉民
被告
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錫鏞
法定代理人
辜秀琴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鄭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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