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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藍雅清

原告
江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豪俠水滸傳遊戲玩家—慕語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豪俠水滸傳遊戲玩家-慕語芹」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豪俠水滸傳遊戲玩家—慕語芹」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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