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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藍雅清

  • 原告
    江曉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原   告 江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豪俠水滸傳遊戲玩家—慕語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豪俠水滸傳遊戲玩家-慕語芹」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豪俠水滸傳遊戲玩家—慕語芹」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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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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